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466號
TYDV,111,訴,2466,2025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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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66號
原 告 詹呂冉妹(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德進(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德煥(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德春(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美瑩(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美清(即詹通之繼承人)

詹德志
莊菊妹
詹益
詹益
詹德欽
徐金德
彭茂港
彭茂標
彭茂增
彭信棋
彭雪鳳
彭雪秋
彭茂成
徐元波

徐玉
徐玉麟
徐陳金
林麗珍

徐鴻
徐若

徐溱
徐漣芳
徐玉
徐上妹
陳運忠
陳桂
陳玲珠
陳莉珠
陳慧玉
王徐鳳嬌
徐煒婷

徐鳳滿
戴瑞
瑞蓉
謝徐東妹

郭永泰
郭瑞珍
徐睿
徐婉柔
徐婉秦
徐玉
張徐鳳蘭

張庭維

張杕安
張秀琴
張寶
徐采珍

徐元濱
徐玉
徐鈺翔
徐羽霜
葉桂媛
葉桂華

葉斯郎
涂成妙
葉時峰
葉麗
范粉
范李輝
葉莉蕙
葉莉芳
葉芝
葉文夫
葉春
葉月珠

羅文發
羅文旺
羅鳳春
羅美珍

戴韶興

戴韶英
戴韶俊
戴瑞
黎垂莊(即郭振榮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戴家慶
戴瑞貞
徐明德
徐美玲
徐美雯
徐明智

徐明福
徐美惠
徐珮嘉

葉斯勝


葉斯興
葉淑玲
葉斯源
葉麗
葉煥雄


郭俊雄
郭駿杰
郭瑞珠

郭振勝
郭美汎
郭玉圓
羅美玲

詹柏
詹文淑
詹淑萍
詹武添
詹淑敏
詹美華
詹淑燕
詹德祥
黃本渻
胡晏榮
黃兆賢
謝明宏
謝麗
莊育明
莊明錦
莊育喜
莊育泰
黃國玲
徐桂
徐桂城

徐美華
蘭英
趙克強

趙克勤
彭茂亮
彭秋香
彭秋桃
詹德壽
詹德郎
詹德華
詹靜妹
詹金枝
詹德芳

詹益兆
詹美真
詹德鐘
德泉
詹德壬
葉鴻添(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瑞煜(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詹耀賢(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彩萍(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彩蓉(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陳嬿羽(即彭群祐之承受訴訟人)

余遠逢(即余葉金蘭之承受訴訟人)

余遠勝(即余葉金蘭之承受訴訟人)

余慧萍(即余葉金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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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