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71號
TYDV,111,家繼訴,71,202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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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
原 告 黃飛燕
訴訟代理人 陳義權律師
被 告 潘希
兼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潘而謹
被 告 潘君
訴訟代理人 李燕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五編號7「國泰人壽好事
年年終身保險(0000000000,要保人潘鴻聲,被保險人黃飛
燕)」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泰人壽好事年年終身保險(
0000000000,要保人潘鴻聲,被保險人黃飛燕)」。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四編號7「國泰人壽好事年年
終身保險(0000000000,要保人潘鴻聲,被保險人潘而謹)
」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人壽好事年年終身保險(000000
0000,要保人潘鴻聲,被保險人黃飛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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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