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34號
TYDV,110,訴,1534,2025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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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34號
原 告 A○○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天○之長男傅少尹之次女傅氏栗妹於日治時期出養
,是否為媳婦仔,請調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二、被繼承人巳○○之長女傅氏順妹於日治時期出養,是否為媳婦
仔,請調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酉○○之次子傅祖模之五女傅良子即傅良桂於於日治
時期出養,是否為媳婦仔,請調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若為養女身分,且未終止收養,則被告辰○
癸○○無繼承權。
四、被繼承人未○○之六女傅氏双春、五女梁傅遠妹之三女梁氏
妹皆於日治時期出養,是否為媳婦仔,請補所有手抄謄本及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補被繼承人申○○之六女富山壽惠子、養女子○○之所有手抄謄
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補被繼承人戌○○之五男之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七、午○○之長男傅元潘之次男傅祖梯於78年9月8日隨養父母出境
南非,而其父親傅元潘於74年3月25日歿,為查傅祖梯何時
出養,請補傅祖梯之所有手抄謄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八、補午○○之次女彭傅結妹之長女徐彭英妹之次女之所有手抄謄
本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九、被繼承人D○○之次女傅秀嫆於110年4月22日歿,請補傅秀嫆
之直系卑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被告編號386寅○○於00年0月0日生、731丑○○於00年00月00日
生訴訟繫屬中成年,請補二人之成年承受訴訟聲明狀。
十一、被告編號1011傅仁鴻(繼承人1071辛○○、1072乙○○、1073
己○○、1074丙○○、1075壬○○)、1012D○○(繼承人1109甲○○○
、1110庚○○、1111丁○○、1112戊○○)、1015卯○○、1016地○
○○、1024宙○○、1025黃○○、1026玄○○、1027B○○、1028宇○
○、1029傅郁斐、1030C○○等人已移轉應有部分予訴外人黃
宗元、黃鈴茹、黃造蓉,其等已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是
否變更當事人改列黃宗元、黃鈴茹、黃造蓉為被告,請查
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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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