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原 告 盧葉森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羿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被告編號94黃玟玲(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補被告編號106黃許桃(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被告61呂紹華112年11月14日歿,請製作繼承系統表。若繼
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是否應選任遺產管理人,請查明。
四、原告已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編號99洪卉芝,原
告已非系爭土地共有人,被告洪卉芝是否願承當訴訟成為原
告,請查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