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52號
TYDM,114,附民,752,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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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4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752號
原 告 邱心妤
蕭森澤
被 告 蘇政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邱心妤蕭森澤對被告蘇政維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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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