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15號
TYDM,114,附民,415,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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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林秋月
被 告 NONG DUC THANG(中文姓名:弄德勝


DANG NGUYEN TRONG NAM(中文姓名:鄧阮重南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
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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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