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28號
原 告 楊書瑜
被 告 WAN JOO LIANG(尹祖亮)
JEN CHEONG WEI(任仲偉)
LAU LIAN PEI(劉連貝)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若非被告犯罪之被害
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又法院認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雖對被告3人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然原告並非上開被告遭檢察官起訴犯預備強盜
罪之被害人,是原告所受之損害,實與上開被告之行為無涉
,原告自不得對上開被告提起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請求,是
原告所提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