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976號
TYDM,114,金訴,976,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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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9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4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振益知悉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詳之
人供匯入來源不明之款項,常係供他人作為遂行財產上犯罪
之工具,以便利收受並取得贓款,而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
供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可能,
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
年4月6日12時13分前之不詳時間,將其所申辦之元大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
號、提款卡及密碼,均以不詳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
後,即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
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詐欺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
戶,均如附表所示),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旋將款項提領
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有明文。查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14年5月14日死亡,此有被
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 周立軒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日12時29分許,佯裝INSTAGRAM抽獎活動主辦人員及簽帳卡處理中心之客服專員,分別以INSTAGRAM及LINE,向告訴人周立軒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始得順利將獎金匯款予告訴人周立軒等語,致告訴人周立軒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6日12時16分許 新臺幣(下同)1萬4,017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被害人 李皓翔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11時13分許,佯裝INSTAGRAM抽獎活動主辦人員及客服人員,分別以INSTAGRAM及LINE,向被害人李皓翔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得順利將獎金匯款予被害人李皓翔等語,致被害人李皓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6日12時13分許 2萬6,123元 3 被害人 梁舒晴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4日18時許,佯裝INSTAGRAM網拍站主及客服人員,分別以INSTAGRAM及LINE,向被害人梁舒晴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得順利將獎金匯款予被害人梁舒晴等語,致被害人梁舒晴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6日13時26分許 4萬9,987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告訴人 詹子涵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18時許,佯裝INSTAGRAM抽獎活動主辦人員及銀行專員,分別以INSTAGRAM及LINE,向告訴人詹子涵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得順利將獎金匯款予告訴人詹子涵等語,致告訴人詹子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6日12時59分許 9萬9,986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6日13時2分許 9萬9,999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告訴人 陳俐蓉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11時3分許,佯裝INSTAGRAM抽獎活動主辦人員及簽帳卡處理中心之客服專員,分別以INSTAGRAM及LINE,向告訴人陳俐蓉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並輸入指定序號,始得領取獎金等語,致告訴人陳俐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6日12時54分許 7,088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告訴人 吳佩如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11時28分許,佯裝INSTAGRAM抽獎活動主辦人員及簽帳卡處理中心之客服專員,分別以INSTAGRAM及LINE,向告訴人吳佩如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得順利將獎金匯款予告訴人吳佩如等語,致告訴人吳佩如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6日12時54分許 4萬9,999元 113年4月6日12時56分許 1萬6,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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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