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26號
TYDM,114,金訴,126,202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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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駿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駿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邱駿宥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1日第一審刑事
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
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
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
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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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