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3號
TYDM,114,重訴,3,20250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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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MNAN ARNON(中文名:阿隆,泰國藉)




指定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56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MNAN ARNON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
、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
。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刑事妥
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被告CHAMNAN ARNON(中文名:阿隆)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
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參,足
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歷次供述內容相異,且有共犯「
宋山」尚未到案,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所犯上開罪
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一般人趨吉避兇
、不甘受罰之人性,併考量被告為泰國藉之外國人,在台無
合法居留之事由,自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
是本件有羈押之原因。經審酌比例原則之考量及為確保後續
審理之進行,爰經本院裁定自114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本案
雖已於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衡酌被告無固定住居
所之情形尚未獲得解決,是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復考量
被告所涉罪責甚重,並為確保後續可能之上訴及執行程序之
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8月3日
起延長羈押2月。惟本案既已言詞辯論終結,尚無繼續禁止
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自即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
信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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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