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ONATHAN GOH KUAN BENG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2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ONATHAN GOH KUAN BENG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
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
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
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
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被告JONATHAN GOH KUAN BENG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第1項之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
大,有被告之自白及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
,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自承在臺無固定住所,且所犯係
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被告預期將受重
刑宣判,其逃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
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諭知羈押在
案,此有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卷可憑。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即應自114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