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95號
TYDM,114,訴,595,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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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AN JOO LIANG(尹祖亮)



JEN CHEONG WEI(任仲偉)



LAU LIAN PEI(劉連貝)



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
蘇亦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9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WAN JOO LIANG、JEN CHEONG WEILAU LIAN PEI
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上開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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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