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AN JOO LIANG(尹祖亮)
JEN CHEONG WEI(任仲偉)
LAU LIAN PEI(劉連貝)
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
蘇亦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9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WAN JOO LIANG、JEN CHEONG WEI、LAU LIAN PEI
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上開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