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6號
TYDM,114,訴,36,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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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縈



選任辯護人 林孝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0766號、113年度偵字第10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佳縈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共同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
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附表編號3、編號7至編號1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
1、編號2、編號4至編號6、編號11至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3所
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林佳縈、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含羞草唯一客服柔柔」(
下稱「含羞草客服柔柔」)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
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含羞草客服柔
柔」於民國113年1月15日16時17分前某不詳時間,在Telegr
am使用帳號暱稱「含羞草百貨菜單」張貼販售附表編號1所
示毒品照片之貼文,對外尋覓不特定買家。嗣後,「含羞草
客服柔柔」與羅巧兒約定以新臺幣(下同)4,200元之對價
交易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0包,並於收受價
款後,「含羞草客服柔柔」即指示林佳縈前往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八德站寄出含有前揭毒品咖啡包之包
裹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空軍一號中壢站。上開毒品包
裹依正常貨物派送流程送達桃園上址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大溪分局人員先於113年1月16日13時40分許控制並計畫由羅
巧兒收領該包裹,致林佳縈及「含羞草客服柔柔」本次販賣
行為未能完成。
二、林佳縈莊博峻(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業經另
案提起公訴)、「含羞草唯一客服柔柔」均明知甲基安非他
命、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及持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
-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25B-NBOMe、硝甲西泮、α-吡
咯烷基苯異己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
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
酮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或
其先驅原料,依法不得販賣。其3人竟於113年2月4日15時45
分前某不詳時許,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之犯意聯絡,由「含羞草唯一客服柔柔」先於113年2月3
日間某不詳時間,指示莊博峻將內含有附表編號2至編號16
、編號18至編號23所示物品之包裹放置於臺中市西屯區西屯
路3段宏恩一巷與該巷16弄路口之反光鏡下植栽處(下稱本
案埋包地點),再指示林佳縈前往拾取。嗣後林佳縈於113
年2月4日15時45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0號法務部○○○○○○○
○○前為警持拘票拘捕時,經附帶搜索而於其所駕駛之車輛查
獲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23所物之物。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
人於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
議。本院認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據力明顯
偏低之情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非供述證據部分亦均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
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訴卷第156
頁),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⒈證人羅巧兒於警詢之供述(偵10765號卷一第49至53頁、第
159至161頁、第163至169頁)。
  ⒉證人李傳毅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訴卷第149至150頁)。
  ⒊被告113年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偵10765號卷一第57至65頁)。
  ⒋扣案物品照片(偵10765號卷一第68至84、107至108頁)。
  ⒌羅巧兒手機內與暱稱「含羞草唯一客服柔柔」對話紀錄(
偵10765號卷一第85至88頁)。
  ⒍113年1月15日監視器畫面截圖(偵10765號卷一第89至97頁
)。
  ⒎羅巧兒113年1月15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偵10765號卷一第111至117頁)。
  ⒏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偵10765號卷一第121頁
)。
  ⒐被告之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偵10765號卷一
第131頁)。
  ⒑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結果(偵10765號
卷一第135至143頁)。
  ⒒113年2月5日刑案現場照片(偵10765號卷一第307至308頁
)。
  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3月4日數位勘查紀錄
(偵10765號卷一第367至371頁)。
  ⒔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6日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偵10765號卷一第379至382頁)。
  ⒕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7日毒品證
物檢驗報告(偵10765號卷二第25頁)。
  ⒖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8日毒品證
物檢驗報告(偵10765號卷二第29至35頁)。
  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3日鑑定書(偵10765號
卷二第67至68頁)。
  ⒘羅巧兒之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偵10765號卷
二第83頁)。
  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11日鑑定書(偵10765
號卷二第127至131頁)。
  ⒚大溪分局偵查隊113年10月28日職務報告(偵10765號卷二
第139頁)。
  ⒛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6日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偵10765號卷二第15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7603、25023號
起訴書(偵10765號卷二第203至20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4年4月25日溪警分刑字第114
0012351號函暨附件照片6張(訴字卷第129至135頁)。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犯之罪:
  ⒈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
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⒉核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
項、第3項及第9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起訴書就此部分漏未論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罪名,惟基本犯罪事實同一,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有關事實欄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
以上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有關事實欄二之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論處。
 ㈣被告與就事實欄一所為,與「含羞草客服柔柔」間;就事實
欄二所為,與「含羞草客服柔柔」及莊博峻間,分別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關於事實欄一及二之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規定,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規定加重其刑:
   ⑴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
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9條第3項定有明文。
   ⑵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
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已如前述,依上開規定,自應適
用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⒉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得依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
   ⑴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
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之,刑法第25條定有明文。
   ⑵被告就事實欄一之所為,其依「含羞草客服柔柔」之指
示前往寄送毒品包裹時,已使毒品在社會上流通,任何
人取得該包裹後均可隨時施用其中毒品,故被告之所有
顯已產生侵害社會法益之危險。然此部分犯行因收貨人
羅巧兒係配合警方追查毒品上游而訂購,此有偵辦羅巧
兒配合查緝毒品上游之蒐證照片在卷為憑(偵10765卷
一第85至88頁),即羅巧兒此次訂購毒品並無購買之真
意,故被告此部分所為,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毒品交易
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上開規定為被告減輕其刑。
  ⒊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為,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⑴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上開規定所指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
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
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
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
由之成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號、98年度台
上字第448號刑事判決參照)。
   ⑶被告於偵查中就事實欄一、二之有關依「含羞草客服柔
柔」指示寄送毒品、撿取包裹等客觀事實均已坦承,雖
辯稱自己沒有直接接觸客人而否認販賣行為(偵10766
卷第330頁),然此部分僅係被告就自己行為之法律評
價,依上開說明,無礙其自白之成立。而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亦坦承犯行(訴卷第156頁),則已合於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爰均依法為被告減輕其
刑。
  ⒋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規定減輕其刑:
   ⑴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證人即113年2月5日為被告製作警詢筆錄之警員李傳毅到
庭證稱:我曾經偵辦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案件,
被告於該案中有供出毒品來源,帶我們去現場指認本案
埋包地點,我們後續調取監視器才可以追到上手莊博
等語(訴卷第149頁)。此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
局函復被告於113年2月6日帶同警方前往本案埋包地點
,因而查獲莊博峻之情(訴卷第129頁)互核相符,足
見本案承辦警員確有因被告之供述,查獲事實欄二犯行
之毒品來源。
   ⑶辯護人固為被告請求依上開規定免除其刑,惟本院審酌
被告參與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咖啡包將近百包、搖頭
丸近50顆、毒香菸50餘支、愷他命10餘包,如此規模之
毒品若經流入市面,所將產生之危害甚鉅,被告所為不
宜輕縱,爰僅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依刑法第66條之規
定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分之2)而
不予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⒌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
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查
獲者而言;且必以被告所稱其本案所販賣之毒品來源與
嗣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間具有關聯性,始足當之。
又法院非屬偵查犯罪機關或公務員,故不論被告在司法
警察(官)調查、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中供出毒品來
源,事實審法院僅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調查被告之供
出行為是否已查獲毒品來源,而符合減免其刑之規定,
以資審認;倘無從期待偵查機關在法院辯論終結前因而
查獲,事實審法院未依聲請,或本於職權就被告所指毒
品來源自行追查其他正犯或共犯,即不能指為違法(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126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177
號刑事判決參照)。
   ⑵辯護人固為被告主張本案事實欄一之毒品來源同為莊博
峻,故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然查,被告於113年2月6日帶同警員前往本案埋包地點
後,員警向前調取該處113年2月4日之監視錄影劃面,
並查得莊博峻於當日前往埋包之影像,此有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大溪分局114年4月25日函文所附照片為佐(訴卷
第129至135頁),而莊博峻亦因當日之所為遭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603號、第25023
號提起公訴。依上開起訴書所記載莊博峻之犯行,僅有
113年2月4日前往本案埋包地點埋包,及其於113年3月1
4日依「含羞草客服柔柔」之指示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水
湳菸樓附近拾取毒品包裹等2次犯行,完全未提及莊博
峻有於113年1月16日(即本案被告事實欄一行為之日)
前為「含羞草客服柔柔」埋包之行為,此有上開起訴書
附卷可稽(偵10765卷第203至209頁)。再參李傳毅之
證述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函文內容,亦均未提
莊博峻與被告事實欄一之行為有何關連,故無法認定
莊博峻即為被告事實欄一行為之毒品來源或共犯。則依
上開說明,被告有關事實欄一之行為,自無從適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被告就此部分固於最後陳述時聲請調查證據,然此部分
事實已然明確,核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⒍被告就事實欄一之行為有未遂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之減輕事由,此部分應依刑法第71條規定遞減其刑
;就事實欄二之行為則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條第3項之加
重事由及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
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並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嚴查毒品之禁
令,竟不思戒慎行事,因貪圖一己私利,即與人共謀而為事
實欄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復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危害之禁令,為事實欄二所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行,被告所為均值非難。考量被告販賣
第三級毒品未遂雖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及刑法
第25條未遂等減輕事由,惟其販賣毒品仍有相當之惡性;又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多種毒品之犯行,雖經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加重,但亦有同法第17條第1項及
第2項等減輕事由,且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對查緝上游有實
質幫助,惟其持有數量非寡,本院權衡各項因素之輕重,兼
衡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意圖販賣而持有毒
品之數量、其過往之前科素行,暨其犯本案之動機、目的,
及其各自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訴
卷第157頁),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所犯 各罪之性質、刑罰邊際效應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沒收:
㈠扣案毒品之處理:
 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 ,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 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 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 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 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 罪行為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 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 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 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 8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894號判決意旨及100年度第3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
 ⒊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事實欄一所販賣之毒品,



經鑑驗結果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⒋扣案如附表編號3、7、8、9、10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 第二級毒品成分,或同時含有第二級毒品與第三級或第四級 毒品分成,由於混合毒品部分難以區分其中不同物質,亦無 耗費人力、物力加以區分之實益,應一體視為最高級別之第 二級毒品,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
 ⒌扣案如附表編號2、4、5、6、11、12、13、14、15、16所示 之物,經鑑驗結果含至少1種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⒍盛裝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物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 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與 沒收銷燬或沒收之。
㈡扣案毒品以外之物之處理:
 ⒈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 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18至編號23所示之物,被告均自承為犯本案 所用(訴卷第154頁),爰均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⒊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物,係被告自己施用愷他命之工 具(訴卷第154頁),難認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郁淳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
  Ⅲ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Ⅵ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 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淨重與成分 鑑定報告或相關證據 對應起訴書附表之編號 1 恐龍圖案咖啡包10包 總毛重46.63公克,驗前總淨重33.73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9%。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3.03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偵10765卷二第67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藍底綠色恐龍圖案咖啡包32包 總毛重156.73公克,驗前總淨重105.713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推估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5.7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10765卷二第21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同上卷第164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3 TRINDAD(TTT)圖案咖啡包22包 總毛重87.38公克,驗前總淨重70.035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偵10765卷二第21頁編號⒊、第164頁編號三)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4 卡通索隆圖案咖啡包20包 總毛重51.54公克,驗前總淨重24.244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1%。推估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5.74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偵10765卷二第21頁編號⒋、第164頁編號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同上卷第167頁編號C-1至C-2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5 藍底綠色恐龍圖案咖啡包20包 總毛重98.72公克,驗前總淨重68.112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推估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2.94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偵10765卷二第22頁編號⒌、第164頁編號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同上卷第167頁編號D-1至D-2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6 綠色不倒翁圖案之搖頭丸25顆 總毛重27.76公克,驗前總淨重26.13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偵10765卷二第21頁編號⒉、第164頁編號六)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7 粉橘、馬與蘋果圖案之搖頭丸10顆 總毛重12.52公克,驗前總淨重11.38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25B-NBOMe、微量硝甲西泮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10765卷二第29頁編號⒉、第37頁編號⒉)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8 淺藍十字圖案之搖頭丸7個 總毛重4.17公克,驗前總淨重3.791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7.7%。推估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2.18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10765卷二第29頁編號⒈、第37頁編號⒈)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9 大麻1包 (乾燥植物) 總毛重1.97公克,驗前總淨重1.647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10765卷二第29頁編號⒊)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10 大麻煙彈2個 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10765卷二第25頁、第159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11 香菸54支 總毛重83.54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10765卷二第37頁編號⒋)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12 愷他命1包 總毛重0.87公克,驗前總淨重0.661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愷他命純度約78.8%。推估驗前愷他命總純質淨重0.52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10765卷二第30至31頁編號⒊、第39頁編號⒌)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13 愷他命3包 總毛重10.05公克,驗前總淨重9.526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3.3%。推估驗前愷他命總純質淨重7.93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10765卷二第31頁編號⒋、第39頁編號⒍)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14 愷他命3瓶 總毛重48.34公克,驗前總淨重28.693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愷他命純度約78.7%。推估驗前愷他命總純質淨重22.58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10765卷二第31頁編號⒌、第39頁編號⒎)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15 愷他命3包 總毛重7.91公克,驗前總淨重7.479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愷他命純度約79.6%。推估驗前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953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10765卷二第31至33頁編號⒍、第39至41頁編號⒏)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16 愷他命4包 總毛重80.08公克,驗前總淨重71.716公克,經抽取鑑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愷他命純度約82.8%。推估驗前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9.38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10765卷二第33頁編號⒎、第41頁編號⒐)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17 愷他命研磨盤(折疊式)1個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18 電子濾嘴1支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 19 行動電話 IPhoneSE1支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 20 行動電話 IPhone141支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 21 電子磅秤1個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 22 毒品包裝袋1包(含口罩1個、黑色塑膠袋1個、灰色塑膠袋1個)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 23 夾鏈袋1批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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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