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偉哲
陳予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案就唐偉哲、陳予恩所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唐偉哲、陳予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嗣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
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