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17號
TYDM,114,訴,317,202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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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偉哲



陳予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就唐偉哲陳予恩所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唐偉哲陳予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嗣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
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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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