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YU XIANG ZHEN(中文姓名:呂翔震;即呂威潔)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中華民國籍)
選任辯護人 呂理銘律師
王楷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6659號、114年度偵字第8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LYU XIANG ZHEN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23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LYU XIANG ZHEN(中文姓名:呂翔震;即呂威潔)明知大麻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
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大麻種子而
持有之,復於民國110年8月5日起,陸續透過蝦皮購物網站購入
花盆、肥料、土壤等栽種資材及設備,並於民國113年2、3月間
某日起,先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4樓,利用附表編號15至23
所示物品,將大麻種子放入培養土栽種,並施以燈照,待發芽後
生長至約15公分之大麻植株後,再將大麻植株移至桃園市○○區○○
街000○0號4樓暨附屬陽臺,利用附表編號4至13所示物品,繼續
施以光照及施肥,復以剪刀剪下大麻植株之花、葉,經自然風乾
或烘乾設備吹乾後,使之達易於施用之程度,以此方式製造第二
級毒品大麻既遂。嗣於113年11月6日上午7時55分許,經警徵得L
YU XIANG ZHEN同意後至桃園市○○區○○街000○0號4樓暨附屬陽臺
執行搜索,復於同日上午8時56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桃
園市○○區○○路000○0號4樓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編號1至23所
示之物,而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YU XIANG ZHEN於警詢、偵訊、本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配偶
證人蘇嫈媞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扣案手機內相簿
畫面翻拍照片、搜索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蝦皮購物明細
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1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
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
3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1990號鑑定書存卷可憑,足
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
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
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
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
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
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
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
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
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
,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
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大麻種子栽
種成大麻植株後,再將大麻植株之花、葉剪下,復以自然
風乾或烘乾設備吹乾,使之乾燥,而使大麻花、葉達於易
於施用之程度,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自屬製造大麻毒品
之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大麻種子、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
均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製造後單純持有大麻之低
度行為,為製造行為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自113年2、3月間起至113年11月6日為警查獲時止,接
續栽種大麻,製造完成烘乾之大麻,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所
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㈣刑之減輕
⒈被告所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犯罪,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
情狀顯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
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被告之犯行有
情輕法重之情,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
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言。又製造第二級
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然
同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
未必盡同,或有大規模製造生產以圖轉售牟利者,亦有
小量製造僅為供己施用者,其製造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
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本刑
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
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
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
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查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固值非難,然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且栽種、製成之大麻成品數量非多,無證據
證明被告係基於販賣意圖而為之,可認其係供己施用而
製造,且情節輕微,相較於長期、大規模製毒者,其社
會危害性、法益侵害之危險性顯屬有別,本院綜合一切
情狀,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刑
後,縱處以最低刑度有期徒刑5年,仍屬情輕法重,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可堪憫恕之處,爰依
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
罪之誡命,仍為供已施用,不惜自行栽種大麻種子、大麻
植株,進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
告被告之動機、目的、手段;併參本案尚無證據顯示大麻
已流入市面或販賣他人之情事,犯罪所生危害非鉅;衡酌
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之素
行,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大麻成品,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業如前述,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 編號1、14所示之大麻植株,雖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已如前述,然因尚未加工製造,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 大麻之原料,係供被告為本案製造大麻犯行所用之物,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 上開鑑驗中所滅失之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再諭知沒收 銷燬或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3、15至2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製造大 麻過程中所使用之工具及設備,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4至27所示之物,依卷內證據資料,核 與本案犯行無直接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予驅逐出境之說明
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 該條之適用,倘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縱其同時具有外國國 籍,即俗稱擁有雙重國籍之人,若未依國籍法第11條之規定 ,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則其仍不失為本國人 民,與一般所謂「外國人」之含義不符,自無刑法第95條規 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85號、84年度台非字 第1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縱同時具有加拿大國籍,仍不 失為我國國民,依上開說明,並無刑法第95條規定之適用, 自無須為驅逐出境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孟亭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執行搜索扣押地點 備註 1 大麻植株 7株 桃園市○○區○○街000○0號4樓暨附屬陽臺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大麻成品 1包 ①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②淨重95.21公克,驗餘淨重94.98公克,空包裝重20.49公克,植物莖重量不計。 3 行動電話(含SIM卡) 1支 ①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5 pro。 ②門號:0000-000000。 ③IMEI碼:000000000000000。 4 肥料 1批 無。 5 開根劑 1瓶 無。 6 PH值調整劑 1瓶 無。 7 PH值測量儀 1台 無。 8 培養土 1包 無。 9 蛭石 1包 無。 10 剪刀 1把 無。 11 烘乾設備 1台 無。 12 種植筆記 2張 無。 13 研磨器(剪刀) 1把 無。 14 大麻植株 11株 桃園市○○區○○路000○0號4樓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5 植物生長燈 1組 無。 16 發泡煉石 1包 無。 17 培養土 1包 無。 18 延長線 1條 無。 19 電風扇 1台 無。 20 定時器 1個 無。 21 溫濕度計 1個 無。 22 剪刀 1把 無。 23 打火機 1個 無。 24 毒品吸食器 1個 無。 25 行動電話(含SIM卡) 1支 ①廠牌:ASUS;型號:ZenFone 7 pro。 ②門號:0000-000000。 ③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6 捲菸紙 1包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無。 27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1張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