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35號
TYDM,114,訴,235,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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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凡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3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
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編號4、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
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亦知悉毒品果汁包乃他
人任意將種類、重量不詳之毒品粉末混合而成,其中可能含
有二種以上之毒品,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交友軟體Heym
andi暱稱「新北裝備商」及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味台食品(
請來電洽詢)」之人,共同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
品之犯意聯絡,由「新北裝備商」及「味台食品(請來電洽
詢)」負責尋找買家,甲○○則負責依「味台食品(請來電洽
詢)」之指示前往現場與買家進行毒品交易,而參與買賣毒
品收付款項及交付貨品之行為。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於民國113年4月13日某時
許,發現交友軟體Heymandi暱稱「新北裝備商」以私訊方式
向員警傳送:「哈密瓜(圖案)」、「飲料(圖案)」等疑
似販賣毒品之訊息,遂喬裝買家與之洽談,並加微信暱稱「
味台食品(請來電洽詢)」好友,約定以新臺幣(下同)60
00元之價格,購買毒品果汁包15包,甲○○旋即依「味台食品
(請來電洽詢)」之指示,於同年月28日17時2分許,前往
約定之地點桃園市○○區○○街000號前,與喬裝買家之員警交
易之際,經員警表明身分當場逮捕甲○○而未遂,並扣得附表
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理 由
壹、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
字卷第13至21頁、157至169頁,訴字卷第66頁、98頁),且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毒品初驗報告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翻
拍照片、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員警密錄器譯文、車
輛詳細報表、員警職務報告,且扣案之毒品果汁包,經送鑑
驗,均分別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A3260、A3260Q檢
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
定書在卷為憑,足認被告上開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之毒品未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所謂販賣毒品罪之意圖,即犯罪之目的,不以發生特定結果
為必要,只須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同此見解)。查被告於審理時自陳:我
是為了賺錢才會賣毒品果汁包等語(見訴字卷第66頁),可
證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本件販賣含有混合2種以上毒
品之果汁包行為,至為顯然。而販賣毒品係我國所禁止之犯
罪行為,政府查緝甚嚴,且刑罰甚重,若非有利可圖,被告
當不至於甘冒風險販售他人,應認被告販賣毒品果汁包予喬
裝員警,主觀上具有獲取利潤之營利意圖。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
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所販賣毒品果汁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
氧甲基卡西酮等多種毒品成分,業如前述,係同一包裝內摻
雜調合有二種以上之毒品,自屬該項所稱之混合二種以上之
毒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
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
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與Heymandi暱稱「新北
裝備商」及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味台食品(請來電洽詢)」
就本案販賣毒品果汁包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再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
查獲者,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該持有剩餘毒品
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自陳,查獲之21包毒品果汁包是為了販賣而取得
等語(見偵字卷第19頁、128頁)。另卷內亦無事證可認被
告為警所扣得之毒品果汁包,與販賣與喬裝員警之毒品果汁
包15包係分次取得、購入之毒品,則被告持有約定交易數量
外之毒品果汁包雖亦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然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擇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罰,
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不另論罪。
四、刑之加重減輕
  (一)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最高
級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二)被告上開犯行,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之毒品行為之實行,惟因買家為喬裝員警而不遂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
之刑度減輕其刑。
  (三)被告就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之
犯行,均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在案,均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就本件犯
行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依法先加而後遞減之

  (四)至於被告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
行,經前述減輕事由遞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刑度已
大幅降低,實已無情輕法重之憾,當無再援引刑法第5
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為牟個人私利,無視於政
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利用通
訊軟體群組對不特定人散布販毒訊息後銷售毒品果汁包之方
式,欲藉此販售毒品以為己獲利,所為足以擴散毒品並增加
施用毒品人口,戕害購毒者之身心健康,實無足取,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果汁包21包(含包裝袋21 個,驗前總毛重共計66.12公克),係被告為本件販賣 第三級毒品未遂犯罪後遭查獲之毒品,有前揭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 連同其包裝袋因沾附有微量第三級毒品,難以完全析 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除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



無庸沒收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整體視為 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查扣案之附表編號4之手機1支,係被告為本件犯行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陳述明確(見偵字 卷第168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
  (三)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之現金2萬元,被告供稱係他案販 賣毒品之所得(偵字卷第18頁),是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1、3、6所示扣案物,查無證據 可認與本案犯罪相涉,本院無從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仍應由檢察官或權責機關另為適法處理,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王曹吉欽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盈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5包 ⒈鑑驗結果:驗前總淨重8.781公克,純度70.2%,總純質淨重6.164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⒉與本案犯行無關。 2 毒品果汁包(或稱咖啡包)21包 鑑驗結果: ①編號A9、A10部分:驗前總淨重4.54公克,純度9%,推估純質總淨重2.38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②編號B5、B6部分:驗前總淨重3.54公克,純度9%,推估純質總淨重1.34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③編號C1、C2部分:驗前總淨重2.40公克,純度16%,推估純質總淨重0.53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 I PHONE XS 金色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非供販賣毒品使用之手機。 4 I PHONE 11 黑色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持以連絡「味台食品(請來電洽詢)」之工作機,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5 現金2萬元 (單位新臺幣) 被告自陳為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 6 現金6,600元 (單位新臺幣) 取得來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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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