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崴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崴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558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