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國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曾國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3年2月。於民國104年2月8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4年
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確有受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刑之宣告,且本院既
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先予敘明。
又受刑人於104年2月8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
4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18日後,刑期終結
日為116年9月2日,受刑人尚在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
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250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