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27號
TYDM,114,聲保,227,202507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侑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侑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侑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31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91
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希冀受刑人假釋出獄後,
重啟人生,避免再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