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華鑫
受 刑 人 李日曄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華鑫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華鑫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李日曄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
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
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日曄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准予具保
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華鑫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
已獲釋放,此有本院112年刑保工字第3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
、刑事被告保證書(均為影本)各乙紙在卷可考。又被告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傳喚應到案
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
拘提無著,且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
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桃園地檢
署通知、拘票暨報告書(均為影本)附卷可憑。又被告迄今
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
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且具保人未履行具保人義務,揆
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