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年生
具 保 人 陳黃美珠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黃美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
官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聲請書。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年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
園地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陳黃美珠於民
國110年9月8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
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茲受刑人經聲請人對其住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未到案執行,復經派警拘提無著,迄未到案接受執行,且查
無受刑人另案在監、在押,而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卻未督
促受刑人到案等情,有卷附桃園地檢於114年4月28日將執行
傳票命令送達受刑人住所之送達證書、桃園地檢於同日將載
明「偕同陳年生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沒入保證金5萬
元」執行傳票命令送達具保人陳報住所之送達證書、拘票暨
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
刑人及具保人完整矯正簡表等證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
。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5萬元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聲請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