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584號
TYDM,114,聲,2584,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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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宇㨗

籍設花蓮縣○○鄉○○村00鄰○○路0段 000巷0號(花蓮○○○○○○○○○)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宇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宇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
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
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
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
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
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鍾宇㨗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
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
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
受刑人所涉犯之罪係為竊盜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侵害法益並不相同,並考量對侵害法益之加
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
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雖請求本院勿將如 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因上次定刑後多2個月等語,惟 檢察官本案聲請既合乎法律規定,本院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 之刑,不得僅因受刑人表明不願定刑即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況定應執行刑須符合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 ,並無由因定刑後而增加受刑人應服之刑,受刑人就此應有 誤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鍾宇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30日23時26分 109年9月2日16時13分 109年11月27日10時43分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01、402、403、404、405、406、407、40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01、402、403、404、405、406、407、40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01、402、403、404、405、406、407、4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 94號 111年度易字第 94號 111年度易字第 94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1年4月11日 111年4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 2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 2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 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8日 (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 112年3月8日 (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 112年3月8日 (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緝字第 2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緝字第 2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緝字第 238號 編號1至7之罪,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11日22時31分 110年1月17日10時54分 110年1月30日13時55分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01、402、403、404、405、406、407、40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01、402、403、404、405、406、407、40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01、402、403、404、405、406、407、4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 94號 111年度易字第 94號 111年度易字第 94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1年4月11日 111年4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 2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 2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 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8日 (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 112年3月8日 (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 112年3月8日 (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緝字第 2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緝字第 2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緝字第 238號 編號1至7之罪,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30日17時05分 112年2月16日晚間10時 111年7月1日18時許持有至同日20時45分為警查獲前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01、402、403、404、405、406、407、4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 11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 298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 94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 138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 2207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2年7月31日 111年1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花高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 2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 138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 22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8日 (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 112年9月6日 112年3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緝字第 2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 125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 9422號 編號1至7之罪,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助字第 500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助字第 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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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