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22號
TYDM,114,聲,2422,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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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侯欣妘



受 刑 人 張政隆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欣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侯欣妘因受刑人張政隆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
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3日
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
放等節,有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
(存單號碼:刑保工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憑。
 ㈡而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月,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230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受刑人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
傳喚,併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各該文書並
均已合法送達,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且經
拘提無著,又受刑人、具保人均未關押於監所等情,有桃園
地檢署送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
114年6月14日苗檢映戊114執助346字第1149016557號函暨所
附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個人查詢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堪認受刑人現
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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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