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健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
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
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
,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
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
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
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
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
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編號1所示之刑經本院
以113年度聲字第3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所示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
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月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
及裁定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㈡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
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是本院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
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時間密接程度、侵害法
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復審酌本院函詢受刑人
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回函表示:希望從輕
量刑,因父母年紀大,又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希望能
早日回歸社會等情,有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
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6罪) 犯罪日期 ⑴111年7月30日至111年8月1日 ⑵111年8月8日至111年8月13日 ⑴111年1月26日 ⑵111年2月11日 ⑴111年1月19日 ⑵111年1月19日 至111年1月20日 ⑶111年1月20日 ⑷111年1月20日 ⑸111年4月1日 ⑹111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42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733、35446、48509號、112年度偵字第1511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93號、546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7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50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30日 114年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7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50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6日 113年8月29日 114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⑴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2925號 ⑵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4136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18號 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14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更字第111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⑴111年1月24日 ⑵111年4月1日 ⑶111年4月1日 ⑴111年2月21日 ⑵111年2月21日 ⑶111年3月28日 至111年3月30日 111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93號、5465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93號、5465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93號、546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7日 114年1月17日 114年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5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18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18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1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93號、5465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93號、5465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702號、第152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2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7日 114年1月17日 114年3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2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5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18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18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6769號 編號 10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702號、第152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22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2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67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