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887號
TYDM,114,聲,1887,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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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信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信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信煜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
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
,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
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而上開更定之應執
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
,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
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
中編號3所示之罪曾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有期徒
刑10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
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
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
,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
示無意見(本院卷第55頁)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 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梁信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⑴有期徒刑8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⑵有期徒刑6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6日 110年4月19日 110年3月6日、110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55、6420、7624、8106、8177、823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28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8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6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67號 111年度易字第1071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7月21日 111年9月13日 112年10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6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67號 111年度易字第107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7月21日 111年9月13日 112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否 均否 ⑴均否 ⑵均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8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272號) 新北地檢111度執字第10403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52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5、1376號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3日、110年4月4日、110年4月5日 111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69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100號、112年度偵字第209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76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65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76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6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度執字第693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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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