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1500號
TYDM,114,桃簡,1500,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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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人碩(原名:劉祐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30503號、第30657號、第30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人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人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行為:
 ㈠於民國114年4月8日凌晨4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0號選物販賣機店內,徒手竊取廖志紋所有放置於機台上,
價值約新臺幣(下同)76,830元之公仔及商品共20餘盒得手

 ㈡於同日上午6時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選物販賣
機店內,徒手竊取李宗翰所有,放置於機台上之小新手提箱
迪士尼盲盒、招財貓、初代泡泡馬特、夏日浪、可樂泡泡
馬特盲盒各1個得手。
 ㈢於114年4月10日上午6時3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
選物販賣機店內,徒手竊取羅群璟所有,放置於機台上之七
龍珠公仔1個得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人碩於警詢中之供述及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廖志紋李宗翰羅群璟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領據、扣押物品照片、
監視器畫面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
上開各罪,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之
尊重,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所涉犯行均坦承不諱之
犯後態度,及本案各犯行所竊得物品經扣押後發還予各告訴
人之情形、未發還部分無證據顯示被告已填補各被告訴所受
損失等節,兼衡被告之素行、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
中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為本案各犯行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部分,依刑法 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並就各宣告刑及應執行之 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
 ㈠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載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為價值約76 ,830元之公仔及商品共20餘盒,依卷內領據之記載,其中價 值約15,000元部分業已發還予告訴人廖志紋(見114年度偵 字第30657號卷第31頁),此已發還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未發還之公仔及 商品1批(價值61,830元),因無證據顯示告訴人廖志紋所 受損害已獲得填補,應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該犯 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載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為小新手提 箱、迪士尼盲盒、招財貓、初代泡泡馬特、夏日浪、可樂泡 泡馬特盲盒各1個,依卷內領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所示,其 中小新手提箱、初代泡泡馬特、夏日浪、可樂泡泡馬特等部 分業已發還予告訴人李宗翰(見114年度偵字第30674號卷第 41頁至第43頁),此已發還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未發還之迪士尼盲盒、招 財貓各1個,因無證據顯示告訴人李宗翰所受損害已獲得填 補,亦應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該犯行項下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 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載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為七龍珠公 仔1個,依卷內贓物認領保管單所載,業已發還予告訴人羅 群璟(見114年度偵字第30503號卷第31頁),自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一 事實及理由欄一、㈠ 劉人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參拾元之公仔及商品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事實及理由欄一、㈡ 劉人碩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迪士尼盲盒壹個、招財貓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事實及理由欄一、㈢ 劉人碩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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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