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1144號
TYDM,114,桃簡,1144,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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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献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1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榮献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
博財物罪。又被告自107年5月5日起至107年8月11日止,先
後多次向透過網際網路簽注賭博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賭博
目的而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
,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機關宣導禁止
賭博之禁令,竟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所為應予非難。考
量被告犯罪動機及手段、賭博財物之規模,參與賭博行為之
時間長短等情,佐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過往
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被告透過網際網路參與賭博之次數 雖多,然自承輸多贏少,聲請人亦未表明被告犯本案有何犯 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 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 物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1999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999號  被   告 張榮献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榮献明知「九州運動網娛樂城」賭博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 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或網 際網路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5日8時51分至同年8月1 1日23時7分許,陸續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九州運動網娛樂城 」賭博網站,並依「九州運動網娛樂城」賭博網站之指示, 以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方式,儲值新臺幣共計57萬9,659元為 賭金,下注簽賭各項運動賽事,依「九州運動網娛樂城」賭 博網站所定之規則及賠率,視職業球類運動比賽結果決定輸 贏,如贏,可依賠率獲得儲值金;如輸,則自其帳號扣除儲 值金,所匯款儲值之賭金悉歸網站經營者所有,以此方式在 上開賭博網站上賭博財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榮献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連繫平台通報 資料聯繫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被告張榮献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 事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 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 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於上開賭博期間,以網際網路賭博財 物之行為雖有多次,惟參之被告行為主觀上均係為賭博財物 ,客觀上具有相當時間之緊密、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且依社 會通念,被告之行為態樣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反 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世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薏甄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匯入帳戶 0 107年5月5日8時51分 500元 永豐帳戶 卓柏良所有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0 107年5月5日8時56分 5,850元 0 107年5月5日11時44分 1萬6,000元 0 107年5月5日13時32分 7,300元 0 107年5月6日2時42分 9,000元 0 107年5月6日14時33分 1萬元 0 107年5月12日9時2分 4,000元 0 107年5月12日14時34分 1萬350元 郵局帳戶 0 107年5月19日14時51分 5,000元 永豐帳戶 00 107年5月19日17時19分 6,200元 00 107年5月23日8時51分 3,000元 00 107年5月25日2時34分 1萬1,000元 00 107年5月25日4時40分 7,555元 00 107年5月26日8時56分 9,000元 00 107年5月27日10時16分 9,000元 00 107年5月28日9時56分 1萬2,500元 00 107年5月30日10時23分 1萬2,500元 00 107年5月30日13時20分 1萬754元 00 107年5月31日5時40分 750元 00 107年6月1日10時13分 2萬5,000元 00 107年6月2日8時54分 1萬500元 00 107年6月3日13時37分 1萬3,000元 00 107年6月3日13時49分 1萬3,100元 00 107年6月6日15時43分 2,500元 郵局帳戶 00 107年6月6日21時2分 1萬6,000元 永豐帳戶 00 107年7月6日21時50分 1萬元 00 107年7月8日14時20分 1萬7,000元 00 107年7月11日20時16分 1萬500元 00 107年7月12日12時36分 7,500元 00 107年7月17日9時8分 8,500元 00 107年7月20日9時42分 1萬500元 00 107年7月20日13時23分 1萬3,750元 郵局帳戶 00 107年7月22日14時15分 8,200元 永豐帳戶 00 107年7月24日8時48分 6,500元 00 107年7月27日9時12分 8,500元 00 107年7月27日14時12分 1萬3,000元 00 107年7月28日13時6分 9,500元 00 107年7月28日13時27分 5,900元 00 107年7月28日14時12分 4,500元 00 107年8月1日9時51分 6,000元 00 107年8月1日13時26分 1萬5,500元 00 107年8月1日14時34分 2萬7,950元 郵局帳戶 00 107年8月3日15時23分 9,500元 永豐帳戶 00 107年8月4日11時21分 1萬8,500元 00 107年8月4日11時54分 1萬4,500元 郵局帳戶 00 107年8月4日12時10分 1萬1,000元 永豐帳戶 00 107年8月4日14時12分 1萬5,000元 郵局帳戶 00 107年8月5日10時15分 5,500元 永豐帳戶 00 107年8月5日12時35分 2萬4,500元 00 107年8月5日14時7分 1萬4,000元 郵局帳戶 00 107年8月5日14時40分 9,850元 00 107年8月5日15時17分 6,000元 00 107年8月11日15時43分 7,200元 永豐帳戶 00 107年8月11日17時17分 5,500元 00 107年8月11日18時44分 6,000元 00 107年8月11日22時12分 7,000元 00 107年8月11日22時47分 3,000元 00 107年8月11日23時7分 8,950元 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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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