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296號
TYDM,114,審金訴,296,202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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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96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雅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
4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雷雅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雷雅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
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
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
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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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