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TUAN TAI(中文姓名:黎俊才,越南籍)
選任辯護人 方志偉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05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LE TUAN TAI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
刑七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毒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LE TUAN TAI(下稱黎俊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9日18時30分前之某時許,在桃園市
某處,以不詳之對價,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阿雄」
之外籍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13
年10月9日18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大樓樓梯
間,為警查獲逾期居留,並徵得黎俊才同意搜索隨身攜帶之
背包,因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黎俊才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查獲現場照片20張、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
表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物證物檢驗
報告2份(編號A5995、A5995Q)。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健康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復知
曉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漠視政府禁絕毒品之嚴令
而無故持有之,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惟衡以其所持有之毒品
查無再行轉手而直接危害他人之情,且犯後自始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於
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在工地
打零工、月薪新臺幣3至4萬元及其持有毒品之重量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考,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另其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 ,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 部分,依前述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用之毒品, 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參,而上開物品均係被告逾 量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既經論定如前,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 違禁物,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另其包裝袋部 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 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依前述規定併 宣告沒收之;至鑑驗所用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 收。
五、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係越南籍 人士,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可參,其既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復審酌被告來臺本應遵守我國法律, 卻在我國境內犯本案犯行,且現為逃逸失聯移工,足認有危 害我國社會安定之虞,因認被告不宜在我國繼續居留,有驅 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維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成分 鑑定書 1 白色透明結晶 8包(驗餘淨重合計45.831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8.80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物證物檢驗報告(編號A5995、A5995Q) 棕色結晶 2包(驗餘淨重合計0.318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0.185公克 2 愷他命 15包(驗餘淨重合計16.181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1.187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