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重附民字,114年度,3號
TYDM,114,審原交重附民,3,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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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楊然閔
楊然博
被 告 林加魯
羅國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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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