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大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70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
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大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
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大鵬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本院114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8號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
查詢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應補充更正為:
賴大鵬明知其駕駛執照已遭註銷,且於註銷期滿後未再考領
,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3年5月11日18時31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八德區桃鶯路由西
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鶯鳴1巷交岔路口時,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氣候
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黃柏勳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暫停在上開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鶯鳴
1巷,賴大鵬竟疏未注意,自後追撞黃柏勳,又再駛往外側
車道,撞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黃柏勳當場
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左側肩膀、左側手肘
挫擦傷等傷害。詎賴大鵬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受傷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傷者施以必要
之救護或向警察機關報告,即置傷者不顧,旋即駕車逃逸。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⑴被告於駕照遭註銷期滿(自104年2月19日至105年2月18日
止)後未再考領駕照,有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
汽車駕駛人資料可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
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公訴
意旨認被告就過失傷害部分,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容有未洽,惟因
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業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並踐
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告知程序,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再被告之駕照遭註銷期滿後,迄今
尚未考領有效之駕照,而仍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自對其
他用路人產生重大危害,而應裁量加重其刑。⑵被告所犯上
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⑶爰審酌被
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對於受傷者可能造成二次車禍或並
可能造成無他人可資扶助,並兼審酌案發之時間、地點因之
所造成告訴人二次車禍之具體危險性、被告之過失程度、告
訴人之傷勢程度、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於
本院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 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8 5條之4第1項前段、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徐銘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7058號 被 告 賴大鵬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大鵬駕駛執照已遭註銷,仍於民國113年5月11日晚間6時3 1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 八德區桃鶯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鶯鳴1巷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之氣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黃柏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暫停在上開交岔路 口欲左轉進入鶯鳴1巷,賴大鵬竟疏未注意,自後追撞黃柏 勳,致黃柏勳當場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左 側肩膀、左側手肘挫擦傷等傷害。詎賴大鵬於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 未對傷者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向警察機關報告,即置傷者不顧 ,旋即駕車逃逸。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調閱監視器畫面 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黃柏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賴大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黃柏勳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光碟1片暨截圖、現場及車損照片數紙 證明被告駕駛之車輛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卻逕行駕車離開現場之事實。 4 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5 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紙 被告無汽車駕駛執照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期間駕車 過失致人受傷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等罪 嫌。被告駕駛執照經註銷期間駕車過失致人受傷部分,請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是否加 重其刑。而被告所犯上開2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 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檢察官 劉 玉 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