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700號
TYDM,114,壢簡,700,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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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明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雄戒附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吳信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7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明偉吳信翰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柯明偉吳信翰(下合稱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被告2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未獲告訴人傅○斌許
可即侵入告訴人所有之套房,侵害告訴人對該住宅之管領權
限,實屬不該;兼衡被告2人侵入告訴人住宅之時間久暫、
動機、目的、情節等,併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
度,復斟酌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160號  被   告 柯明偉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路00巷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             號1樓之3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信翰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明偉吳信翰(2人所涉竊盜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共同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 凌晨1時6分許,未經同意,即擅自自陽台遮雨棚進入桃園市 平鎮區金龍路(住址詳卷)傅○斌所有之套房,而無故侵入上 址套房內。嗣經該社區套房警衛發現後告知告訴人報警後, 經警調閱監視器,並扣得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經鑑驗現 場遺留之菸蒂及上開吸食器後,分別與被告柯明偉吳信翰 之DNA-STR型別相符,始悉上情。
二、案經傅揚斌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明偉吳信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傅揚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相符,並有刑案 照片50張、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



3年1月8日刑生字第1136002893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被告2人 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柯明偉吳信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 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林奕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岱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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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