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鍵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10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
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鍵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636號(聲請意旨誤載
為113年度緩字第6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查扣如
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又被告該案受有犯罪所
得新臺幣(下同)1,617元,並於偵查中自動繳回而扣押中
,爰併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586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
國113年3月25日起至114年3月24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
卷足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鑑定均為仿冒品,有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鑑定意見書等證
據在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屬商標
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
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
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此部分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自屬有
據,應予准許。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現金1,617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
所得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予沒收。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
編號1至9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及編號10所示之犯罪所得,於法
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Chanel商標指甲貼 22件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2 LV商標指甲貼 3件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3 LV商標指甲轉印貼紙 32件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4 Chanel商標指甲轉印貼紙 28件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5 Dior商標指甲轉印貼紙 8件 00000000號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6 Gucci商標指甲轉印貼紙 16件 00000000號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7 Chanel商標金屬片 143件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8 Chanel商標指甲貼(採證物) 1件 0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9 PUMA指甲貼 (採證物) 1件 00000000號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10 現金 1,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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