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70號
TYDM,114,單聲沒,70,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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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財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9890號),聲請人
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財龍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
9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
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由是可知,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謂「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以111年度偵字第19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
查卷宗查明無訛。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仿冒商標商
品乙情,有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智慧
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查詢畫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存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Supreme Swarovski Box Logo Tee 短袖上衣 1件 ⑴印有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Supreme設計圖」商標。 ⑵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綠字第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 2. Supreme 19SS 46th Backpack 後背包 1個 ⑴印有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Supreme設計圖」商標。 ⑵即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綠字第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物。 3. Supreme New Era® Box Logo Beanie毛帽 1個 ⑴印有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Supreme設計圖」商標。 ⑵即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綠字第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所示之物。 4. Supreme nk 聯名款 短褲 1件 ⑴印有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Supreme設計圖」商標。 ⑵即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綠字第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所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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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