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02號
TYDM,114,單禁沒,702,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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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金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7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邵金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1包,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然被告
於偵查中死亡,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桃園地方
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599號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體1包,經送
鑑定後,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毒品檢體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在卷可憑,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聲請意旨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扣案物 成份 備註 白色結晶體1包(驗前毛重:0.58公克,驗後毛重:0.56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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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