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63號
TYDM,114,單禁沒,663,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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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志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8802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8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周志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8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卷附之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合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存卷可參,足見如
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鎖
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
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
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香菸 1支 毛重1.1805公克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②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卷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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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