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62號
TYDM,114,單禁沒,662,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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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宗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947
、2574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宗儒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1947、25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海
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余宗儒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稱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74、2574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緩起
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余宗儒扣案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如附表所示
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947號
卷〈下稱毒偵1947卷〉第61至65、159至161、163、175頁),
堪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確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而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
3只,同因與其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視為
一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
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2年度毒偵字第1947、2574號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9980號鑑定書(見毒偵1947卷第175頁): 鑑定結果: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9.96公克(驗餘淨重19.93公克,空包裝總重0.76公克),純度17.17%,純質淨重3.4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送驗編號:C0000000,見毒偵1947卷第159頁)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驗前毛重:8.1930公克 鑑驗取用:0.0511公克 驗餘毛重:8.1419公克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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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