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42號
TYDM,114,單禁沒,642,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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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自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475號因適用同一觀察勒
戒程序而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
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
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
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
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
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毒偵字第2475號因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而簽結在案,
此有該署檢察官114年6月18日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
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書附卷足憑,是
該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自應准
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
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
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世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⑴114年安字第1119號。 ⑵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5日報告編號A883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⑶淨重:0.065公克;驗餘量:0.063公克。 ⑷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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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