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32號
TYDM,114,單禁沒,632,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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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琮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682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琮翔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應
列管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
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蘇琮翔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8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足參。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以藥品列管乙節,有財政部
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
單2紙在卷可稽,且皆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
可參,故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米田合力他命EX NEO 40罐 2 三笠製藥痠痛按摩膏 20罐 3 日本境內BM細粒妙利散盒裝 8盒 4 百保能GOLD A(大正製藥) 40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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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