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瑞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審核聲請人所檢附之文件資料,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
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