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66號
TYDM,114,單禁沒,566,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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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玉軒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其
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
戒程序,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81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等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之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
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毒偵字第281號簽結在案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
開114年度毒偵字第281號簽結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有
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足認附表所示之
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本院核對卷附之扣押物
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初步鑑驗
報告單及上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備註 1 淺橙色粉末4包 (驗前總毛重4.63公克、驗前總淨重3.732公克、使用量0.004公克、驗餘總毛重4.62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4年度聲沒字第646號卷第7頁) ②檢體編號:GD11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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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