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58號
TYDM,114,單禁沒,558,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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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
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2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文信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29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手指虎2支,係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示內容,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
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
械(手指虎)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
紀錄表及照片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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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