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52號
TYDM,114,單禁沒,552,202507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本案所查扣如附
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偵緝字第92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8
、169、170號簽結在案,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如附表
所示之物。如附表編號1至2及編號3至4所示之物,經鑑定分
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
80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
字第1120500257號鑑驗書在卷可查,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計4個,其內有毒品
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一、二
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
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含海洛因成分之米黃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25公克) 2 含海洛因成分之白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3.04公克) 3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37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含海洛因成分,應予更正) 4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1.0496公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