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16號
TYDM,114,單禁沒,516,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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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芷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96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芷昀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39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
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
條第1、2項、第40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
榮民總醫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
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再以,被告因涉嫌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39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
第3962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
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
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備註」欄
內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大麻 1包 檢出含成分大麻(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毛重:0.3174公克,淨重0.1238公克,取樣量;0.0514公克,驗餘量:0.072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年度偵字第39624號卷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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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