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63號
TYDM,114,單禁沒,463,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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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敬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
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鋼管槍1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于敬聖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99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鋼管槍1支,係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
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該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準此,
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槍砲,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996號偵查後,認被告犯
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鋼管槍1支送
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擊發功能正常,具殺傷力
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是上開鋼管槍1支核屬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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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