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35號
TYDM,114,單禁沒,435,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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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OONJAN SOMNUEK(中文名:山紐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2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3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OONJAN SOMNUEK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
9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民國113年8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該
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
全案卷證無訛。
(二)前述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
稽,又直接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
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
,均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確屬
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
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殘渣袋1袋 (內含10小包)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4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執聲卷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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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