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36號
TYDM,114,單禁沒,336,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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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FIFAH NOVIANTI(中文名:劉芸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護照貳本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FIFAH NOVIANTI前因違反入出國及移
民法等案件,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76
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25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印尼護照2本(護照號碼:MM000000、C
0000000號),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762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
起訴期間1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1月26日
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074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4年1月2
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
察署處分書等在卷可參。扣案之印尼護照2本皆為被告所有
,係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
在卷,並有扣案物影本、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
專勤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自得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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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