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87號
TYDM,114,單禁沒,287,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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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3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
字第2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
7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114年1月8日釋放,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字第2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
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憑。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等節,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依前揭
規定及說明,係違禁物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
用以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
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從
而,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數量及外觀 鑑驗結果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橘色圓形藥錠)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45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2355號卷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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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