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62號
TYDM,114,原附民,62,2025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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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黃秀金
被 告 謝德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請求賠償新臺幣30萬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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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