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14年度,3號
TYDM,114,刑補,3,202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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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4年度刑補字第3號
聲請人 即
補償請求人 吳勇京


指 定
送達代收人 吳聲義
上列請求人因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補償聲請狀」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
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
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四、事
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
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
關。六、年、月、日。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
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甲○○雖具狀向本院請求請刑
事補償,惟未敘明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
分期方式及金額),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前以裁定
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2日寄存
送達於聲請人住所,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在卷可稽,然
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及附具
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揆諸
上開規定,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於法未合
,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附件:刑事補償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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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